《放債人條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是香港規範及管理放債人及放債交易的核心法例。除法例訂明的豁免情形外,任何人如未取得放債人牌照,均不得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
作為一般原則,如貸款人並不享有《放債人條例》項下的豁免,卻在未持有所需牌照的情況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該貸款人將無權就該筆貸款追討任何本金或利息,亦無權在任何法院強制執行與該貸款相關的協議或所接受的保證。有關具體細節,建議來電進一步了解。
香港放債執照監管要求
香港對放債業務採取牌照監理制度,核心目的在於規範財務公司及相關放債交易,保障借款人權益,並防止不良中介或違規放債行為影響市場秩序。企業如計劃在香港進行私人貸款、財務借貸或相關業務,應在業務啟動前確認是否需要申請放債人執照,並評估自身是否符合執照、場地、人員及合規管理要求。
香港放債牌照現況與業務資料
- 牌照報價:*00萬,為不含業務的單牌照價格。
- 業務狀況:目前業務正常,主要從事私人貸款;詳細資訊可來電諮詢。
- 辦公場地:面積為2200呎,可容納20人辦公,月租連管理費為53000;其中會議室佔200呎。
- 公司成立時間:200*年。
放債人牌照費用與中介審查要求
為打擊不良財務中介,香港特區政府自周四(12月1日)起實施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此後,放債人即財務公司等機構須對仲介公司進行審查;在進行貸款核准時,放債人亦須向借款人查詢是否曾與仲介簽訂協議。
如仲介曾向借款人收取費用,或未能提供中介協議,放債人均不得批出該筆貸款。同時,放債人還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獲委任的仲介公司,以供公眾查閱。
關於港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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