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框架與適用邊界
港信通面向B2B機構客戶,採用「法律義務-業務場景-控制措施」三層映射方法,幫助企業在業務成長與數據合規之間建立永續平衡。針對金融機構常見的多法域經營,我們重點覆蓋:
- 中國內地個人資訊保護法(PIPL)及配套規則;
-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及監理指引;
- 跨境業務涉及的合約條款、資料最小化與可解釋性要求。
若您同時涉及支付與交易業務,可連結參考支付網關(PSP)合規與VASP/金融科技合規的控制框架,避免重複建設。

統一梳理內地、香港與國際客戶要求,減少制度衝突。
圍繞開戶、了解您的客戶、交易監控、客服回溯等高風險情境建立控制點。
輸出可供內審、外審及合作銀行複查的證據鏈模板。

個人資訊全生命週期治理
我們將資料治理分為「採集、使用、儲存、共享、跨國、刪除”六階段,並在每一階段配置“法律依據+技術控制+流程審批”。
重點交付內容包括:
- 資料分類分級與敏感資訊識別清單;
- 處理活動記錄(ROPA)與系統權限矩陣;
- 供應商/外包商資料處理協議(DPA)與盡調模板;
- 資料主體請求(訪問、更正、刪除)SLA流程;
- 資料外洩分級回應與監管報送觸發標準。
如需結合交易監控與客戶關係管理系統,可對接港信通AML/CRM合規系統與eDon TM 交易監控系統進行權限與日誌一體化配置。

金融機構場景的技術與內控落地
依業務目的動態裁切字段,減少非必要身份與交易附加信息。
高敏感查詢、批量導出、跨部門共享均設定審批門檻與到期回收。
對查看、下載、修改、傳輸等關鍵行為保留可審計日誌。
透過標準條款、接收方評估及傳輸台賬,確保跨境場景合規。
對於持牌或擬持牌機構,我們建議將個人資訊治理納入牌照合規總架構,與AML、了解您的客戶、ITGC、外包管理同頻推進。相關配套可參考:
實施流程與交付里程碑
訪談業務/法務/技術團隊,輸出差距評估與風險熱力圖。
形成數據地圖、處理活動清單、權限與流轉路徑。
落地隱私權政策、內部製度、標準作業程序、DPA與跨境條款。
優化採集字段、脫敏策略、日誌留痕、告警與審核流。
開展數據事件演練與管理層匯報,形成審計證據包。
個人資訊保護預算構成與常見問題
個人資訊保護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企業的統一預算。費用應根據數據類型和規模、處理活動、系統數量、跨境場景、供應商範圍、現有控制措施及整改深度分別會計。
| 費用模組 | 核算依據 | 常見交付 | 報價方式 |
|---|---|---|---|
| 數據盤點與差距評估 | 業務流程、系統、數據類別和參與部門 | 資料清單、處理活動記錄、風險與整改清單 | 按範圍和複雜度計算 |
| 制度與告知文本 | 主體角色、處理目的、資料來源和共享場景 | 隱私規則、告知同意、內部系統和操作流程 | 按文件與場景核算 |
| 技術與權限整改 | 系統數量、權限、紀錄、加密和刪除機制 | 控制方案、配置建議和驗證記錄 | 按系統及整改工作量計算 |
| 跨境與供應商治理 | 接收方、目的地、合約和數據流 | 評估材料、合約條款和供應商檢查清單 | 按接收方和資料流核算 |
| 培訓與事件回應 | 人員規模、崗位類型和演練範圍 | 訓練、回應流程、通知和演練記錄 | 按場次或專案階段核算 |
個人資訊保護的全生命週期
個人資訊保護需要覆蓋收集、使用、共享、儲存、訪問、刪除和事件響應全過程。只在頁面上放一段隱私權聲明,不能證明後台系統已經依要求保護數據。
- 建立數據資產、處理活動、權限、供應商和跨境流轉清單。
- 實施最小權限、加密、備份、紀錄、脫敏、刪除和存取複核。
- 設定資料主體請求、洩漏判斷、通知、取證和恢復流程。
- 用培訓、安全測試、供應商審計與事件演練持續驗證。
官方核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具體義務須結合主體、業務、客戶所在地和最新法規確認。
可能需要調整表單、核驗和審核步驟,不能保證完全沒有影響。應區分法定必要欄位與選用資料,試辦測量處理時間及誤拒率,再優化流程。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常見風險是資料出境依據不清、接收方義務約束不足、留痕證據缺失。建議建立傳輸台帳並定期覆核。
需要。AML強調識別和監測,個人資訊保護強調合法性、必要性和權利保障,兩者需整合但不可互相取代。
依業務風險及變化設定複核週期及負責人,檢查權限、保留刪除、供應商、請求處理與事件記錄。季度或年度檢查可作為內部安排,不能一概稱為所有機構的法定頻率。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資料須與在世個人有關,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並存在可實際查閱或處理的形式。公司名稱本身不一定是個人資料,但董事、聯絡人和受益人資料可能屬於。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先列身份、財務、健康、生物辨識及認證資料,再按洩漏損害、用途和適用法域設權限。GDPR特別類別有明確法律定義,不能用企業內部敏感標籤代替。 參閱歐盟GDPR現行法規。
每個欄位須對應明確業務或法律用途,區分必填和可選,並評估是否可用更少資料達成目標。香港DPP1要求必要、足夠但不過量。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香港DPP3要求新用途與原收集目的相同或相關,否則一般須有明確自願同意;直接促銷另有專門規則,不能單憑資料已經在CRM便自由使用。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先確認用途、法定權限、告知、跨境和存取限制。集團關係不會自動取消個人資訊義務,接收實體及實際使用應可追溯。 參閱歐盟GDPR現行法規。
建立身分核驗、核對來源、更新系統和通知必要接收方的流程;拒絕須說明依據及紀錄。香港DPP6賦予查閱及更正權利。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不一定。須分開基於同意的處理與依法保留的記錄;撤回不影響撤回前合法處理,也不能成為繼續不必要行銷的理由。 參閱歐盟GDPR現行法規。
應按職責及時撤銷訪問、回收設備和共享權限,並留存核驗記錄。合理安全措施須考慮訪問人員及可能損害,不能只要求員工簽保密書。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仍須限定用途、權限、保留期和再外包,以合約及實際核查落實安全要求;香港資料使用者不能把義務完全交給處理者。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適用GDPR時原則上免費;明顯無依據或過度請求才可能在有證據時收費或拒絕。香港請求須依當地條例另判,不能直接應用歐盟規則。 參閱歐盟GDPR現行法規。
檢查必要性、替代方式、資料類別、合法依據、準確度、保存及供應商訪問;GDPR用於唯一識別的生物辨識處理還須符合第9條條件。 參閱歐盟GDPR現行法規。
不一定。仍能透過客戶號碼或其他資料重新關聯個人的通常只是化名化,仍須保護。評估時應考慮可合理使用的重新識別手段。 參閱歐盟GDPR現行法規。
不能一概拒絕或無限披露。須判斷有效法律要求、目的、範圍及適用例外,記錄揭露依據並限制資料範圍。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包括正確收集、客戶身分核驗、發送前檢查、權限使用、釣魚識別、事件上報和請求轉交;以業務樣本演練,避免訓練只簽名而沒有操作檢查。 參閱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的條例與保障資料原則說明。
先確認法域、系統、資料類別、供應商及現有差距,再分開盤點、制度、技術整改與複核。不能把顧問專案費當作政府認證或監管規費。
保留欄位用途表、權限複核、刪除樣本、請求時限、外包核查與事件演練記錄;以抽樣及持續監控驗證,文件齊全不等於實際控制有效。 參閱歐盟GDPR現行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