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条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是香港规范及管理放债人和放债交易的核心法例。除法例订明的豁免情形外,任何人士如未取得放债人牌照,均不得在香港经营放债业务。
作为一般原则,如贷款人并不享有《放债人条例》项下的豁免,却在未持有所需牌照的情况下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该贷款人将无权就该笔贷款追讨任何本金或利息,亦无权在任何法院强制执行与该贷款相关的协议或所接受的保证。有关具体细节,建议来电进一步了解。
香港放债牌照监管要求
香港对放债业务采取牌照监管制度,核心目的在于规范财务公司及相关放债交易,保障借款人权益,并防止不良中介或违规放债行为影响市场秩序。企业如计划在香港开展私人贷款、财务借贷或相关业务,应在业务启动前确认是否需要申请放债人牌照,并评估自身是否符合牌照、场地、人员及合规管理要求。
香港放债牌照现况与业务资料
- 牌照报价:*00万,为不带业务的单牌照价格。
- 业务情况:目前业务正常,主要从事私人贷款;详细信息可来电咨询。
- 办公场地:面积为2200呎,可容纳20人办公,月租连管理费为53000;其中会议室占200呎。
- 公司成立时间:200*年。
放债人牌照费用与中介审查要求
为打击不良财务中介,香港特区政府自周四(12月1日)起实施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此后,放债人即财务公司等机构须对中介公司进行审查;在进行贷款批核时,放债人亦须向借款人查询是否曾与中介签订协议。
如中介曾向借款人收取费用,或未能提供中介协议,放债人均不得批出该笔贷款。同时,放债人还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获委任的中介公司,以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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