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發出通函,指出美國部分期貨及商品交易所已經或即將推出比特幣期貨合約,香港投資者可透過中介人買賣這些合約。然而,為香港投資者就這些合約提供交易服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交易指示)構成受規管活動。無論有關業務是否位於香港,均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強調,未有向證監會申領相關牌照而為香港投資者傳遞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指示的人士或機構,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證監會同時告誡投資者,在買賣加密貨幣期貨合約及其他相關投資產品時,必須注意多項重大風險。相關資產(即加密貨幣)本身的投機性質,疊加產品內含的槓桿作用,可能會使價格大幅波動,並令流通性不足的風險加劇。此外,曾有客戶資產在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上遭竊或挪用,部分平台亦曾經倒閉。買賣加密貨幣相關產品還面臨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弄行為等風險。投資者應仔細權衡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審慎決策。
比特幣期貨合約的牌照類別與監管要求
- 受規管交易所發售的比特幣期貨合約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期貨合約”的傳統特色。即使相關資產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但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這些比特幣期貨交易仍被視為“期貨合約”。相關交易所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管,並已獲證監會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經營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業務的人士或機構(包括為其傳達或傳遞交易指示者),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須獲發牌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
- 推廣投資於比特幣的基金通常會構成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而管理此類基金則可能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
- 就比特幣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服務,亦可能構成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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