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也稱香港海關牌照,香港海關總署金錢服務監理科依據《打擊洗錢及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頒發。此牌照監管框架賦予監管機構適當的執法權力及罰則,旨在強化金融機構打擊洗錢的製度,並與國際標準接軌,對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關鍵作用。
香港作為亞洲主要金融市場及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中心,在監管成熟度、公開交易完善性及金融產品豐富性等面向均居國際前列。每日經由香港即時支付系統處理的人民幣規模達8,900億元,經港處理的人民幣貿易結算交易額已超過2.3兆元。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相當於在港貨幣及外匯市場獲得“通行證”,可合法開展貨幣兌換服務,為投資者提供更有效率、靈活的金融服務。面向「一帶一路」建設,內地實體企業愈發需要藉助境外期貨及衍生性商品市場進行風險管理,協助這些企業合規參與境外市場,對金融服務機構而言既是責任也是機遇。
貨幣兌換服務與匯款服務的界定
金錢服務涵蓋貨幣兌換服務及匯款服務兩類業務。
貨幣兌換服務,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活動,但不包括下述附帶於主要業務的兌換服務:於零售交易中接受外幣;或由飯店管理人在其處所為方便入住顧客而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僅涉及以港元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則指在香港以業務經營,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交易的服務:
-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牌照審發與拒發情形
海關關長在以下情形將以書面通知拒絕發出執照:
- 申請人或業務中任何一位申請人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 擬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處所並不適合作此用途;
- 申請人未能取得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住宅處所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以容許獲授權人員進入該處所進行例行視察。
申請所需資料清單
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須提交以下文件:
- 申請公司的註冊證書(CI)原件;
- 申請公司的商業登記證(BR)原件;
- 申請公司董事及股東的身分證或護照清楚掃描件;
- 申請公司董事及股東的旅行證件(例如港澳通行證)清楚掃描件;
- 申請公司的公司章程兩份;
- 申請公司帳戶資料一份,須清楚反映公司帳戶名稱及帳戶號碼;
- 公司業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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