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牌照即可在香港經營各類金錢服務,但當業務涉及透過「電子錢包」在網路上進行匯款或貨幣交易服務時,便需要釐清是否須另行申請儲值支付工具(SVF)牌照。由於「電子錢包」亦可能被視為一種儲值支付工具,若對其定義未能準確掌握,在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過程中便會遇到障礙。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頒布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儲值支付工具(SVF)一般指具備儲值功能的實體或電子支付產品及服務,可作為支付商品和服務,或進行各方之間的資金轉賬。該條例同時規定,任何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的人士,均須持有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主要業務必須是發行或促進發行儲值支付工具。市面上常見的儲值支付工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寶、八達通卡和TNG電子錢包等。
考慮到儲值支付工具時常會附帶跨國匯款服務,上述條例進一步訂明,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主要業務中提供的匯款服務若僅屬附屬或附帶性質,便無需額外向香港海關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以避免監管重疊。以TNG電子錢包為例,它在香港被廣泛使用,除附屬匯款服務外,還提供一系列其他功能。
因此,在啟動牌照申請前,必須先判斷申請何種牌照屬強制性或選擇性。倘若申請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行或促進發行儲值支付工具,並將金錢轉帳服務作為附屬功能,便很可能需要申請儲值支付工具牌照。反之,若主營業務是利用網路平台提供金錢服務,則只需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兩種牌照的申請程序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要求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須持有不少於港幣2,500萬元的已繳股本,而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則沒有相關的資金要求。
儲值支付工具牌照的申請程序也須就以下六個主要範疇提交獨立評估報告:
- 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
- 儲值金額管理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制度
- 科技風險管理
- 支付保安管理
- 業務持續運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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