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證期會正式頒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並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香港證監會對該規定表示歡迎。
《暫行規定》適用於港股通項下的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以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香港金融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的相關行為。此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了內地與香港在證券投資諮詢服務領域的合作邊界、責任分工與監理機制。
港股研究報告與投資顧問業務模式
在業務模式方面,《暫行規定》主要對兩類跨國證券投資諮詢合作作出安排:
- 港股研究報告業務模式:自2016年10月證管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後,香港持牌機構可以以內地關聯機構的名義發布港股通相關研究報告。在此基礎上,《暫行規定》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授權的研究報告,並將相關研究報告轉寄給客戶。
- 港股投資顧問業務模式:《暫行規定》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符合資格的香港相關機構,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投資人提供港股的投資建議。
參與機構資格審查與責任機制
在機構資格與責任安排方面,《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嚴格審核參與機構的執照、從業經驗、專業實力等資格條件。第七、八、九、十條進一步規定了兩地證券基金機構的責任與義務,形成「香港投資諮詢服務機構對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負責、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客戶負責」的問責機制,從制度層面保障投資人的基本權利。
在監管機制方面,如內地機構違反《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對涉及機構或相關負責人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對於違反《暫行規定》的香港機構,證期會將透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與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負責人進行調查處理。
兩地資本市場合作的製度價值
我們認為,《暫行規定》的頒布,是內地監理機關與香港監理機關在證券基金互聯互通領域的實質合作。該規定的實施,將對兩地資本市場互利互惠合作產生深遠而正面的影響。
對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而言,香港機構在港股投資分析、上市公司研究及跨境市場理解具備專業優勢。內地機構可藉助香港機構的研究能力與投資諮詢經驗,提升港股通相關產品與基金產品的競爭力。
對香港機構而言,與內地機構合作,有助於拓展業務範圍和業務規模,並進一步連結內地客戶與資源。《暫行規定》為兩地機構深化合作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同時證照監會在促進合作的基礎上,也設定了相應准入門檻,以確保市場秩序與投資者保護。
香港機構准入要求與業務門檻
《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香港機構的准入條件規定:提供港股研究報告的香港機構必須擁有20位持牌代表,並具備3年以上研究經驗;提供投資建議的香港持牌機構,則需滿足5年以上資管業務經驗,以及100億港幣以上證券資產的要求。
就第十一條而言,中國證監會對香港機構的准入要求相對較高。香港機構必須在獲得中國證監會認可後,方可為內地機構及個人提供研究報告及諮詢服務。該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是保護投資者權益,並維護中國市場的穩定秩序。
CDR投資認知與香港4、9號牌照價值提升
對於CDR(中國存託憑證)而言,《暫行規定》為中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資訊管道,使投資人能夠從不同層面取得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解讀與估值,有助於更客觀、全面、深入了解目標公司。
對於持有香港4號、9號牌照的機構而言,《暫行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拓寬了其業務範圍,也間接提升了4號、9號牌照的市場含金量。具備合規資質、研究能力與資產管理經驗的香港機構,將在跨國證券投資諮詢合作中獲得更大的業務發展空間。
跨國證券基金互聯互通的長期展望
《暫行規定》是中國證監會加大對外開放、深化兩地證券基金互聯互通的重要里程碑。我們期待港股研究報告業務和投資顧問業務在新規框架下走向穩定、規範、永續的發展方向,也期待該制度進一步促進內地機構與香港機構之間更廣泛的互利合作,更滿足投資人跨國投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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