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亞洲金融的主要市場,全球人民幣的離岸中心,無論是從監管架構的成熟度、公開交易的完善性,還是金融商品的豐富性來說,均處於國際前列,是眾多投資者的首選平台。香港為強化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錢制度,推出了金錢服務經營者(MSO)執照。根據香港法律,在無執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香港MSO牌照豁免條件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金錢服務經營者執照的執照條件不適用於政府及以下機構:
- 認可機構
- 經營金錢服務的持牌法團(前提是該服務附屬於該法團的主要業務)
- 經營金錢服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前提是該服務附屬於該保險人的主要業務)
- 經營金錢服務的獲授權保險經紀(前提是該服務附屬於該經紀的主要業務)
- 經營金錢服務的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前提是該服務附屬於該代理人的主要業務)
上述豁免範疇涉及多項法定定義,具體如下:
- 認可機構:具有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持牌法團:具有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獲授權保險人:指依第41章《保險公司條例》獲授權的保險人。
- 獲授權保險經紀:具有第41章《保險公司條例》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具有第41章《保險公司條例》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香港MSO牌照申請資格與最終擁有人
任何經營或擬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士,均須申請MSO執照。合資格取得牌照的條件,根據條例第30(3)條,關長僅可在信納以下情況時,才向申請人批給執照或續約:
- 如申請人屬個人,該名個人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 如申請人屬合夥,合夥的每名合夥人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 如申請人屬法團,該法團的每名董事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屬與經營金錢服務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最終擁有人的定義
個人申請
最終擁有者是指最終擁有或控制該個人的金錢服務業務的另一名個人;如該個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則指該另一人。
合夥申請
最終擁有人是指:
- 直接或間接有權攤分或控制該合夥的資本或利潤的25%以上;
- 直接或間接有權行使該合夥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投票權的行使;或
- 行使對該合夥的管理的最終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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