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取得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牌照,等同于持有在港货币及外汇市场的通行证,企业或机构可凭此开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汇及黄金等品种的交易。港信通现有一家香港金钱服务公司可供轉讓,同时接受MSO牌照代办申请,可协助进行初步合规审核,提供持牌人、办公场地以及专业合规顾问、會計師、律师等一站式服务。
牌照申請资格与条件
谁需要申请牌照
任何经营或拟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均需要申请牌照。
牌照批给的法定条件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30(3)條,关长仅在信纳存在以下情况时,才向申请人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 如申請人屬個人,该名个人及每名終擁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適當人選;
- 如申请人属合伙,該合伙的每名合夥人及每名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 如申请人属法团,該法團的每名董事及每名終擁有人均屬與經營金錢服務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终拥有人的定义
就本牌照而言,终拥有人按申请主体区分如下:
- 就申请人属个人而言,终拥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个人的金钱服务业务的另一名个人,或如首述个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該另一人。
- 就申请人属合伙而言,终拥有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攤分或控制該合伙的資本或利潤的25%以上;
-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合伙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
- 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 就申请人属法团而言,终拥有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
-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
- 可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适当人选的评定因素
关长在断定某人是否属适当人选时,必定會顧及以下因素:
-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
- 本條例第5(5)、(6)、(7)或(8)、10(1)、(3)、(5)、(6)、(7)或(8)、13(1)、(3)、(5)、(6)、(7)或(8)、17(9)、20(1)、61(2)或66(3)條所訂罪行;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第14(1)條所訂罪行;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25(1)、25一個(5)或(7)條所訂罪行,或附表1所指明的罪行;或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25一個(5)或8條所訂罪行,或附表1或2所指明的罪行。
- 该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
- 就某作為犯了某罪行,而該作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會構成(一個)(我)、(二、)、(三、)或(四號)指明的罪行;
- 犯關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或
- 犯任何罪行,而該人曾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的裁切對該項定罪屬必不可少。
- 该人是否屡次不遵从根据本条例施加的要求或关长根据第51条订立的任何规例;
- 如該人屬個人,该人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破产条例》(第6章)下的破产程序的标的;
- 如該人屬法團,該人是否正在清盤當中,或是否任何清盤令的標的,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該人而獲委任。
關於港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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