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施金融牌照管理制度,取得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牌照,等同於持有在港貨幣及外匯市場的通行證,企業或機構可憑此開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匯及黃金等品種的交易。港信通現有一家香港金錢服務公司可供轉讓,同時接受MSO牌照代辦申請,可協助初步合規審核,提供持牌人、辦公場地以及專業合規顧問、會計師、律師等一站式服務。
牌照申請資格與條件
誰需要申請執照
任何經營或擬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均需申請執照。
牌照批給的法定條件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30(3)條,關長僅在信納存在以下情況時,才向申請人批給牌照或將牌照續期——
- 如申請人屬個人,該名個人及每名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 如申請人屬合夥,該合伙的每名合夥人及每名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 如申請人屬法團,該法團的每名董事及每名終擁有人均屬與經營金錢服務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終擁有人的定義
就本牌照而言,終擁有人依申請主體區分如下:
- 就申請人屬個人而言,終擁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控制該個人的金錢服務業務的另一名個人,或如首述個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該另一人。
- 就申請人屬合夥而言,終擁有人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
-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攤分或控制該合伙的資本或利潤的25%以上;
-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合伙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
- 行使對該合夥的管理的最終控制權。
- 就申請人屬法團而言,終擁有人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
-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該法團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
-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
- 可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的最終控制權。
適當人選的評定因素
關長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時,必定會顧及以下因素:
- 該人是否曾被裁定犯—
- 本條例第5(5)、(6)、(7)或(8)、10(1)、(3)、(5)、(6)、(7)或(8)、13(1)、(3)、(5)、(6)、(7)或(8)、17(9)、20(1)、61(2)或66(3)條所訂罪行;
-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第14(1)條所訂罪行;
-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5(1)、25一個(5)或(7)條所訂罪行,或附表1所指明的罪行;或
- 《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25一個(5)或8條所訂罪行,或附表1或2所指明的罪行。
- 該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
- 就某作為犯了某罪行,而該作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會構成(一個)(我)、(二、)、(三、)或(四號)指明的罪行;
- 犯關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或
- 犯任何罪行,而該人曾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的裁切對該項定罪屬必不可少。
- 該人是否屢次不遵從根據本條例施加的要求或關長根據第51條訂立的任何規例;
- 如該人屬個人,該人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破產條例》(第6章)下的破產程序的標的;
- 如該人屬法團,該人是否正在清盤當中,或是否任何清盤令的標的,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該人而獲委任。
關於港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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