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亞洲金融市場的重要離岸及非離岸中心,在監管架構成熟度、專業服務能力及金融產品開發方面皆為國際金融市場前列,一直是國際投資者進入亞洲市場的核心平台。由於A股市場尚未完全國際化,越來越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選擇在香港設立公司,以香港作為引進海外投資者、開展跨境投融資及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據點。
市面上不少知名私募機構已申請或計畫申請香港證監會第9類執照。香港9號牌照主要用於境外投融資及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也是企業建置國際資產管理平台時重點關注的金融執照類型。對於同時關注香港1號證券交易牌照、香港1號及9號牌照組合,或香港149號牌照申請及移轉安排的機構,前期應重點評估業務模式、人員配置、內部監控及資本要求。
香港9號牌照申請主體要求
申請香港金融執照的主體,必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已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企業在啟動申請前,應先確認公司架構、股權安排、董事及高階主管配置是否符合香港證監會對持牌法團的基本監理要求。
勝任能力與內部監控需求
申請機構必須具備適當的業務架構、完善的內部監控系統及合資格人員,以確保在開展業務計劃書所列明的擬進行業務時,能夠有效識別、管理及控制相關風險。
在勝任能力及內部監控方面,申請機構通常需要重點參考香港證監會發布的以下文件:
- 《勝任能力的指引》;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 《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負責人員配置要求
就每一類申請的受規管活動而言,申請機構必須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負責人員架構。負責人員不僅承擔日常業務監督職責,也是香港證監會評估申請機構是否具備持續合規經營能力的重要審查重點。
- 就每類申請的受規管活動而言,申請機構必須委任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擬進行的相關受規管活動。
- 就每類申請的受規管活動而言,申請機構必須確保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以隨時監督有關業務。
- 在被委任者屬於適當人選,且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的前提下,同一人士可獲委任為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
- 擬委任的負責人員當中,至少一名必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與核准申請要求
申請機構所有執行董事均必須向香港證監會尋求核准,以成為隸屬於該法團的負責人員。企業在遞交執照申請時,應同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所有擬任負責人員的核准申請,以便監理機關一併審閱。
在實務操作中,負責人員的履歷、行業經驗、過往合規記錄、可投入時間、職責分工及與業務計畫的匹配程度,都會影響整體申請進度及審核結果。
大股東、高級人員及相關人員適當人選資格
申請機構的大股東、高級人員、就申請所涉及的受規管活動而僱用或將會僱用的任何其他人員,以及就該類活動與申請機構有聯繫或將會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員,均必須具備適當人選資格。
相關適當人選資格要求可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香港證監會通常會從誠信、能力、財政穩健性、聲譽、過往監理紀錄及是否有利益衝突等面向進行綜合評估。
財政資源與資本門檻要求
申請機構在任何時間均必須就所申請獲發牌照的受規管活動類別,將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維持在不少於《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相關金額。
如申請機構同時就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提出申請,應維持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將以所申請各類受規管活動規定金額中的較高者為準。
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在正常情況下的財政資源要求而言,持牌法團須維持以下金額:
- 繳足股本金額:5,000,000港幣;
- 流動資金金額:3,000,000港幣。
香港149號牌照申請及轉讓辦理建議
企業如計劃辦理香港資產管理牌照申請,或評估現成香港149號牌照轉讓安排,應在交易或申請前完成全面盡職調查,包含牌照狀態、歷史業務、人員架構、財務資源、合規記錄、客戶資產安排、未決監理事項及後續變更可行性。
港信通可協助企業評估香港1號牌照、9號牌照及149號金融牌照相關申請與轉讓路徑,圍繞公司架構、負責人員配置、業務計劃書、內部監控制度、財政資源證明及證監會溝通策略,提供專業合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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