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亚洲金融的主要市场,全球人民币的离岸中心,无论是从监管架构的成熟度、公开交易的完善性,还是金融产品的丰富性来说,均处于国际前列,是众多投资者的首选平台。香港为强化金融机构的打击洗钱制度,推出了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根据香港法律,在无牌照的情况下经营金钱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香港MSO牌照豁免条件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牌照条件不适用于政府及以下机构:
- 认可机构
- 经营金钱服务的持牌法团(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法团的主要业务)
- 经营金钱服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保险人的主要业务)
- 经营金钱服务的获授权保险经纪(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经纪的主要业务)
- 经营金钱服务的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代理人的主要业务)
上述豁免范畴涉及多项法定定义,具体如下:
- 认可机构:具有第155章《银行业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 持牌法团:具有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 获授权保险人:指根据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获授权的保险人。
- 获授权保险经纪:具有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 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具有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香港MSO牌照申请资格与最终拥有人
任何经营或拟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士,均须申请MSO牌照。合资格取得牌照的条件,根据条例第30(3)条,关长仅可在信纳以下情况时,才向申请人批给牌照或续期:
- 如申请人属个人,该名个人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
- 如申请人属合伙,该合伙的每名合伙人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
- 如申请人属法团,该法团的每名董事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均属与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最终拥有人的定义
个人申请
最终拥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名个人的金钱服务业务的另一名个人;如该个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则指该另一人。
合伙申请
最终拥有人是指:
- 直接或间接有权摊分或控制该合伙的资本或利润的25%以上;
- 直接或间接有权行使该合伙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该比重投票权的行使;或
- 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港信通MSO牌照服务
港信通现有数张MSO牌照待转,价格可商谈,同时亦承接MSO牌照代办业务。我们提供的服务包括:
- 初步审核需求方香港公司情况,就新办牌照提供相应的合规意见;
- 持牌人安排;
- 办公场地解决方案;
- 专业的合规顾问、会计师、律师服务。
关于港信通
港信通专注香港证监会牌照、香港保险经纪牌照、香港MSO牌照及放债人牌照申请服务,协助客户申请美国MSB牌照、NFA、RIA、加拿大MSB牌照、澳大利亚及墨西哥等主流海外金融牌照,支持企业实现跨境金融业务的合规拓展。亦提供开曼群岛离岸公司注册、离岸基金设立及全球合规运营等服务,助力企业布局国际市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合规方案。如需了解更多,请联系港信通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