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即可在香港经营各类金钱服务,但当业务涉及通过“电子钱包”在网上开展汇款或货币交易服务时,便需要厘清是否须另行申请储值支付工具(SVF)牌照。由于“电子钱包”亦可能被视作一种储值支付工具,若对其定义未能准确掌握,在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过程中便会遇到障碍。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布的《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储值支付工具(SVF)一般指具备储值功能的实体或电子支付产品及服务,可用作支付商品和服务,或进行各方之间的资金转账。该条例同时规定,任何在香港发行储值支付工具的人士,均须持有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相关牌照。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发行或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市场上常见的储值支付工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八达通卡和TNG电子钱包等。
考虑到储值支付工具时常会附带跨国汇款服务,上述条例进一步订明,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主要业务中提供的汇款服务若仅属附属或附带性质,便无需额外向香港海关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以避免监管重叠。以TNG电子钱包为例,它在香港被广泛使用,除附属汇款服务外,还提供一系列其他功能。
因此,在启动牌照申请前,必须先判断申请何种牌照属强制性还是选择性。倘若申请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行或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并将金钱转账服务作为附属功能,便很可能需要申请储值支付工具牌照。反之,若主营业务是利用网络平台提供金钱服务,则只需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两种牌照的申请程序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要求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须持有不少于港币2,500万元的已缴股本,而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则没有相关的资金要求。
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申请程序还须就以下六个主要范畴提交独立评估报告:
- 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
- 储值金额管理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制度
- 科技风险管理
- 支付保安管理
- 业务持续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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