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取得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等同于持有在港货币及外汇市场的通行证,企业或机构可凭此开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汇及黄金等品种的交易。港信通现有一家香港金钱服务公司可供转让,同时接受MSO牌照代办申请,可协助进行初步合规审核,提供持牌人、办公场地以及专业合规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一站式服务。
牌照申请资格与条件
谁需要申请牌照
任何经营或拟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均需要申请牌照。
牌照批给的法定条件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30(3)条,关长仅在信纳存在以下情况时,才向申请人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 如申请人属个人,该名个人及每名终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
- 如申请人属合伙,该合伙的每名合伙人及每名终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
- 如申请人属法团,该法团的每名董事及每名终拥有人均属与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终拥有人的定义
就本牌照而言,终拥有人按申请主体区分如下:
- 就申请人属个人而言,终拥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个人的金钱服务业务的另一名个人,或如首述个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该另一人。
- 就申请人属合伙而言,终拥有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摊分或控制该合伙的资本或利润的25%以上;
-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合伙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 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 就申请人属法团而言,终拥有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
-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 可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适当人选的评定因素
关长在断定某人是否属适当人选时,必定会顾及以下因素:
-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
- 本条例第5(5)、(6)、(7)或(8)、10(1)、(3)、(5)、(6)、(7)或(8)、13(1)、(3)、(5)、(6)、(7)或(8)、17(9)、20(1)、61(2)或66(3)条所订罪行;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第14(1)条所订罪行;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25(1)、25A(5)或(7)条所订罪行,或附表1指明的罪行;或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25A(5)或8条所订罪行,或附表1或2指明的罪行。
- 该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
- 就某作为犯了某罪行,而该作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会构成(a)(i)、(ii)、(iii)或(iv)指明的罪行;
- 犯关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
- 犯任何罪行,而该人曾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的裁断对该项定罪属必不可少。
- 该人是否屡次不遵从根据本条例施加的要求或关长根据第51条订立的任何规例;
- 如该人属个人,该人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破产条例》(第6章)下的破产程序的标的;
- 如该人属法团,该人是否正在清盘当中,或是否任何清盘令的标的,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该人而获委任。
关于港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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