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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加坡虛擬貨幣交易所牌照申請:什麼樣的虛擬貨幣服務需要牌照

金融牌照顧問

繼昨天發布新加坡虛擬貨幣交易所牌照申請:基本監管框架一文之後反響強烈,大家對在新加坡申請虛擬貨幣交易所牌照很感興趣,故覓食羅寶繼續邀請新加坡新亞律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Asia Practice)的創辦人劉仁英律師為大家講解什麼樣的虛擬貨幣服務需要執照*免責聲明: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 本公眾號只提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一 《支付服務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已意識到近年來,支付服務的發展模式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這些變化最近也在《支付服務法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被提及。

該《草案》是日後推出的《支付服務法案》的擬定版,將對虛擬貨幣交易及其他事項進行監管調整。本所將在下文對《草案》中的相關定義做簡單介紹(重要的內容請參考加粗部分)。

關於「虛擬貨幣」的定義(《草案》第 2 條(1)款)在《草稿》中,虛擬貨幣是任何一種數位化價值形式,其定義如下:(一個) 以單位形式存在;(乙) 不以任何法幣進行標價;(c) 是一種已被公眾或部分公眾接受的用於支付 商品、服務或清償債務的交易媒介;(d)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交易;(e) 滿足其他金管局規定的性質和特點。

但該定義不包含金管局對其他數位化價值形式的規定。申請執照(《草案》第 7 章)服務商若“提供虛擬貨幣服務”,則必須持有標準支付機構執照或專業支付機構執照。

相關定義(《草稿》附件一第II部分第 1 條)「提供虛擬貨幣服務」 的定義為:(一個) 用虛擬貨幣交易(乙) 設立虛擬貨幣交易所(c) 其他金管局規定的虛擬貨幣服務上文中提到的「用虛擬貨幣交易「的定義為如下方式:(一個) 購買虛擬貨幣(乙) 出售虛擬貨幣來兌換其他的虛擬貨幣或任何其他貨幣,但是不包含:(我) 設立虛擬貨幣交易所設立虛擬貨幣交易所,指設立或經營虛擬貨幣交易所,亦即設立人或經營者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各種兌換、買賣虛擬貨幣的實際要約或要約邀請,獲得貨幣或虛擬貨幣(無論是提前獲得還是在其他時間獲得)(二、) 接受以虛擬貨幣形式支付商品或服務(三、) 使用虛擬貨幣支付商品或服務上文中提到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指從事以下活動的場所或機構(無論是以電子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一個) 透過交易所可發出兌換、購買或出售虛擬貨幣的要約或邀請以交易其他虛擬貨幣或任何法幣。

(乙) 在交易所中可做出並可透過做出的要約、邀請直接或間接達到兌換,賣出或買進虛擬貨幣的目的(c) 發出兌換、購買、出售虛擬貨幣要約或邀請的人,與接受或還價的人不同。

但以上定義不包括僅限一人從事下列活動的場所和機構:(我) 定期發出購買、出售,或兌換虛擬貨幣的要約或邀請;(二、) 定期接受購買、出售,或兌換虛擬貨幣的要約或邀請。二 金管局關於支付服務的徵求意見書2026年11月,金管局就《支付服務法案》的問題向支付產業市場參與者徵求意見。

在意見徵詢書中,金融監理局著重強調了虛擬貨幣交易。其匿名的特性,極易被利用作為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工具。因此,金管局將會對透過交易及設立虛擬貨幣交易所將虛擬貨幣兌換成為法幣的中間商設定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主義的相關義務。金管局同時強調虛擬貨幣服務商必須實際進行資金或虛擬貨幣的操作。

這是為了把主流的線上市場和社群媒體平台排除在擬受監管的範圍之外。因為相較於虛擬貨幣交易所,該類平台所面臨的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風險是不同的,且該類平台只是充當資訊交換的媒介。

符合「擁有資金」這一標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將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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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支付服務的執照,包括 ICO 發起人在 ICO 時設立的提供虛擬貨幣服務的交易所。三 《數位代幣發行指南》在金管局發布的《數位代幣發行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金融監理局提到以下幾種典型的從事數位代幣發行的中間商。

(一個) 從事數位代幣首次發行的平台(以下簡稱初級平台)經營者。(乙) 從事數位代筆交易的平台(以下簡稱 交易平台)的經營者。根據《指南》的規定,初級平台中發行的數位代幣可構成受到新加坡《證券與期貨法案》(第 289 章)監管的一種或多種資本市場產品。

初級平台業者若從事或宣稱其從事該種監管活動,除非《證券與期貨法案》做出例外規定,其需要申請相關的資本市場服務執照。若交易平台中發行的數位代幣構成證券或期貨交易合約,則平台業者行為可構成建立或經營證券或期貨市場行為。

從事該行為或宣稱其從事該行為的業者則需根據《證券與期貨法案》獲得金管局的批准,成為金管局承認的市場經營者,讓交易平台成為金管局批准的交易所,除非《證券與期貨法案》另有例外規定。四 總結目前,關於這個新興領域的立法正在迅速發展中。據悉,最後推出的《支付服務法案》會和現在的有所《草案》不同。

儘管如此,依照本所在該業務領域的經驗,新加坡金融管局目前已經對諸如交易所經營者等中間商提出必須合規的義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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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來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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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義務,將會被納入金管局日後所推出的正式法案。

因此,這些中間商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程序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例如進行客戶的背景調查,監控交易的動態,進行資訊篩選,及時報告可疑的交易和保留完整交易紀錄。但仍需提請您注意的是,除了本地的法律

要求

,任何有關虛擬貨幣的交易也可能受到客戶所在地的法律管理和約束。

有介於此,如果您需要海外的法律意見,本所將很樂意向推薦新亞法律網絡中的海外律師事務所。

五 區域化服務新亞法律網絡 (亞洲實踐網絡),是由一群有著共同理念的新加坡及東協各國法律從業人員所組成的法律服務體系,新亞法律網絡中的所有成員都是本所在東協各國長期合作且信賴的律師事務所並且都擁有豐富跨境交易經驗,新亞律師事務所將攜所有成員一起,致力於為客戶提供一流的區域化法律服務與商業支持,協助商業發展。

本所的服務領域包括:建築及工程民商事法律訴訟企業併購企業商事企業房地產金融貿易金融科技/科技創新企業商業模式及架構智慧財產權,科技和媒體私募投資基金和天使投資基金本所在東南亞地區的合作律所是新亞法律網絡的重要成員,這些律師事務所是與本所有著多年合作經驗的律師事務所。

目前,本所已將新亞法律網絡的服務範圍擴大到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及越南等東協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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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韻晴

李韻晴曾擔任新加坡持牌企業服務提供商(CSP)高級客戶經理,在 ACRA 公司註冊、董事與股東申報、股權架構建立與稅務申報方面擁有豐富實務經驗。她熟悉新加坡商業註冊法規、年度申報與受益所有權披露要求,並對公司合規審計準備、業務記錄保存規定非常熟悉。她幫助多個跨國科技及金融科技企業完成新加坡實體註冊與持續合規管理。

擅長領域:ACRA 註冊、股權架構建立、稅務申報、商業註冊法規、受益所有權披露。

曾任職機構:新加坡持牌 CSP & 公司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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