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國家都強制實行洗錢條例,並
要求
金融機構和希望從事金錢服務業(如貨幣交易或匯款服務)的人進行註冊。例如,在美國,銀行保密法
要求
所有金錢服務業務都必須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註冊。
在香港,2012年4月1日生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管轄金錢服務業務的註冊。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欲經營匯款(轉帳)及/或貨幣兌換服務(貨幣交易)的人士必須向香港海關(計算機輔助設計)關長申領牌照。
《打擊洗錢條例》規定在沒有關長發出的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首先要填寫申請表,也就是表格1。
該表
要求
申請人業務填寫以下細節:包括申請人業務詳情、申請人業務的最終擁有人及/或董事、銀行賬號資料及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
申請人在提交表格1時還需要提交四種主要證明文件:(1)申請人詳情的證明文件,如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證書;(2)每一處所詳情的證明文件,如租約和平面圖;(3)每一合夥人、董事或持有人詳情的證明文件,如適當人選聲明表格;及(4)經所有合夥人或董事局簽名的授權書。
除了以上四種主要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可能還需要提交其他未在申請表中列出的證明文件,例如商業計劃書。應當注意的是,申請人如果想在網上經營金錢服務,可能不需要提交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的證明文件。提交申請表和證明文件後,申請人業務的董事或擁有人要到香港海關總署接受已授權人員的面試。
在頒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之前,香港海關人員還會到申請表上的處所進行現場視察。頒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後,相關記錄將由香港海關備存,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會更新到在香港海關網頁上,可到以下網址查找目前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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