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放債行業在香港有著很長的歷史。本文主要介紹了香港放債行業的基本情況,門立法《放債人條例》和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制定的《放債人營運守則》的主要內容,並實地考察了兩家放債機構,總結了其經營中的特點,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幾點啟示一、放債行業在香港有著很長的歷史。
根據香港《放債人條例》的定義,“放債人”指任何經營放債業務或登廣告聲明或宣稱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從事該類業務的人。
截至2010年11月底,香港持牌放債人有624家,申請牌照續期154家,正在申請牌照32家,牌照到期2106家,駁回申請94家,撤回申請214家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主要包括:(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辦公設備、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抵押貸款;(7)銀團借貸等二、香港針對專業放債機構的專門立法《放債人條例1980年12月香港頒布《放債人條例》,分5大部分,36條。
- 第一部分:能、保密等。
- 第二部分: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限制、牌照申請、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轉讓。
- 第三部分:放債人的交易,包括協議形式、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的責任、放債人向保證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借款人提早還款、非法協議等。
- 第四部分:過高利率的禁止;
- 第五部分:對放債廣告的限制、註冊處長及警方調查的權力、罰則及取消資格、舉證責任等
- 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必須領有牌照,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沒有任何關係在香港對不特定多數人放貸,要拿牌照。
按照《條例》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牌照管理在政府公司註冊處。因為放債屬於特殊行業,所以註冊處會轉到警務處(警察局)查背景,警方對牌照發放起決定性作用。牌照有效期為12個月,到期必須換領牌照。
《放債人條例》規定,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將被罰款及監禁,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受法律保護(二)兩層架構的利率限制:利率小於48%合法,大於60%違法,48%60%《放債人條例》規定,除某些例外情況,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貸款年利率不得超過60%,超過均屬違法利率小於60%大於48%不一定合法,要取決於法官判斷。
這個區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所以香港的商業銀行和放債人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貸款利率都低於48%禁止以過高利率放債的兩層利率架構(48%和60%)是參考香港當時的商業慣例和其它國家(例如英國)的法例而決定的
- 放債機構的任何廣告必須展示牌照內指明的放債人的姓名或名稱,必須列明擬收取的年利率。
- 註冊處處長或警司級及其以上的警務人員,合理地懷疑某放債人已犯《條例》所列罪行,則可進入放債人的營業場所,
要求
出示及查閱該放債人的牌照、賬目、文件等相關資料《西部金融》2012年第6(五)不當追債,近期的例子是,2009年,有議員反映有外籍家庭傭工在向放債人借貸後離港,放債人在追討欠款時經常對有關傭工的前雇主造成滋擾。
也有收債公司為追收欠款而在公共場所張貼有關親屬的個人資料。
相關官員2010年指出,放債人把個人資料提供給收債公司,放債人並不因此而免除其作為主事人的責任,必須確保其僱傭的收債公司遵守條例規定香港政府很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構成的騷擾,通過加強執法及由各監管機構緊密監督收債手法等措施,積極防止及打擊這類行為,相關舉報數字由2005年的20610宗下降至2009年的18203宗,20102009年相比也呈下降趨勢另外,也有議員收到投訴,反映部分放債人審批貸款時過於寬鬆,向沒有收入或信貸記錄的青少年發放大筆貸款,議員認為這對青少年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而其父母最終很有可能須代他們還款三、自律組織與自律規則: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及其製定的《放債人營運守則》(一)自律組織:該公會是香港放債行業的同業組織,成立於1999年12月,會員達30多個。
公會職責:
- 維護和保障持牌放債人的整體利益,制訂行業業務營運守則;
- 鼓勵放債人同業間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進放債人的業務操守和自律精神;
- 在現行法律和《放債人條例》下就放債業事務到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遊說、磋商,目標是爭取成為一個有公信力及具影響力、權威性的代表和諮詢團體,提高放債業的社會地位同業公會為什麼會員如此少,業內人士指出:是因為不少放債公司背景部門不明,所以公會審查很嚴,只有背景清楚的公司,才可以成為會員
- 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放債人營運守則》:2002年,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發布自律性的業務運作指引
- 強調保障消費者權益。
- 保障借款人對服務條款的知情權。
- 保護客戶數據的隱私。
- 人群的平等信貸機會,不應歧視有殘疾的客戶,不可單純以家庭狀況(例如單親)、性傾向、年齡或種族為理由歧視客戶
要求
明確信貸評估的內容,確保貸款申請人明白借款合約的主要條款。
- 估、考察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後,才可審批貸款或透支。
- 放債人應向客戶提供貸款的利率,利率在貸款期內是否會更改,制定利息的基準,必要時應包括年利率及計算用的每年(包括閏年和非閏年)的天數等
- 對放債人僱用的追債公司行為的約束。
- 放債人應與所聘用的追債公司建立正式的合同關係。
(2放債人應在合同內或以書面明確,追債公司在追債過程中,不得對任何人在言語上或行動上作出恐嚇或使用暴力。放債人應規定追債公司不得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追債手段四、1、貸款大部分是個人信用貸款。
從擔保方式看,所調研的兩家放債機構無抵押的信用貸款佔75%,貸款佔25%,抵押品基本全是房地產,目前設備等動產抵質押,放貸機構不接受從貸款對像看,80%的貸款貸給了個人,從普通老百姓,到醫生、律師、政府高官都有,貸款不問用途20%的貸款貸給了企業,主要是流動資金貸款。
相比之下,調研的這兩家放貸機構在內地的全資貸款公司,90%的貸款是貸給中小企業2、貸款的期限、利率和單筆貸款額度:不同放債機構不一樣。兩家放債機構貸款1年期的多,最長期限為20年。短的有10多天、1個月的貸款貸款利率高低取決於對申請者的評級,最高利率為48%,最低利率有擔保的3%,無擔保的12%。
放債機構反映,競爭使利率在下降放債人不可收手續費,但實際上個別也有變相收取。所有
費用
,算做利率的一部分,利率不超過48%。所調研的一家放債機構在香港只貸給個人,無擔保或抵押,最大額度30萬,全是信用貸款,拒貸率50%(不給企業放貸,而其在內地的貸款公司,主要給企業放貸,但是放給企業主個人)。
另一家放債機構的信用貸款最高100萬,有抵押的可以到1000萬以上3、兩家龍頭放貸機構ROE20%左右,NPL不高,資產質量隨經濟周期有起伏。所調研的兩家公司ROE20%左右。好一點的放貸機構不良率不高,學生貸款的不良率最低。
催收貸款一般聘請專業收款公司,收款公司的分成比例:二八開或者三七開《西部金融》2012年第6個人陷入債務危機可以再融資。此時放債機構與所有債權人協商,利率下調,貸款展期。
當然個人也可宣布破產,香港個人破產4年後重新開張,日本、美國是7年很少發生好資產或者壞資產的轉讓,但是由於競爭,有的放債公司經常在別的放債公司門前挖走客戶,辦法是幫客戶還款後自己再以更低利率重新給客戶發放貸款4、效率高是放債機構的競爭
優勢
,最快的半小時之內可以放出貸款,但是與商業銀行市場不重疊,正面競爭。
放債機構放貸效率非常高,內部個人評級系統積累時間長,加上成熟的外部徵信系統,其半小時之內就可放出去個人貸款。其中一家龍頭放債機構近幾年的新客戶多於商業銀行拓展的新客戶。
放債機構認為,他們與銀行沒有競爭,因為客戶都是銀行不要的客戶客觀上,銀行也給放貸機構創造了一些市場空間,比如,香港銀行信用卡欠賬利率為30%多,47%(比較之下,目前按揭貸款利率2%),針對這一情況,放貸機構就拓展一種業務,放貸款,替持卡人還清欠款信用卡欠款欠款餘額月還款額度總利息支出HK$570,000HK$27,822HK$794,104294HK$570,000+HK$100,000下降46%HK下降81%HK減少246個月485、政府的監督管理:基本自由放任,前提是放債機構不違反《放債人條例》。
《放債人條例》規定:長及警方有進入放債人營業場所、查閱簿冊等權力,但是調研中,兩家最大的放債機構都認為香港是自由經濟,大家依法自由經營,註冊處和警方沒有檢查過。
牌照每年更新,警方否決放債人牌照的原因:投訴多、有不法行為近兩年,政府召集放債機構代表開過會,討論放債市場,這也是放貸機構推動的6、由於資金來源渠道多元(人民幣債券、上市等),市場定位準確,監管負擔較低,機構都沒有轉為商業銀行的計劃。香港放債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多元,沒有計劃轉為商業銀行。
香港放債人融資渠道包括:
- 自有資金;
- 上市;
- 發債(2011年4月,所調研的一家放債公司發了3年期、4%的5億人民幣債券);
- 銀團貸款(所調研的一家放債公司通過銀團貸款融入30億港幣左右,利率
- 25%,屬於信用貸款)等等。
銀行給放貸機構授信時,有的不需要抵押擔保,有的需要由於資金來源渠道有保證,監管負擔輕,所以這兩家都沒有變為商業銀行的計劃。甚至由於資本回報較高,新的股東想進來,老股東都拒絕7、積極拓展內地市場。
所調研的放債機構已經在瀋陽、重慶、天津、成都、昆明、大連、公司,其中一家2010年在內地貸款餘額同比增長123%五、(一)對不吸收公眾存款、一般不會出現系統性風險、不會倒逼公共資源(如向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央行申請再貸款)救助的非吸收存款類放債人,沒必要實施審慎監管。
依法自由交易,風險損失自負
- 非審慎監管不等於不管,中、遠期加快出台我國放債人相關法律法規,對非特定多數人放貸,必須申請牌照,依法經營。立法時可以研究:
- 是否需要規定“利率高於一定水平為非法”?
- 規範放債產業鏈上的所有重要環節:如收債行為、廣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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