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申請香港證監會監管牌照,所需條件無非是人和錢兩方面,具體表現在機構形式和人員資質
要求
上。“中介人”的類別和
申請條件
在香港的受許可從事證監會規管活動的組織機構可以分為持牌發團、短期持牌發團、註冊機構三類。
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獲發牌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短期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7條獲發短期牌照,可在不多於三個月的期間內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第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除外)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註冊機構,“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9條註冊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及第8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除外)的認可財務機構”。 短期持牌法團從事規管活動不能超過3個月,意義不大;註冊機構首先必須是銀行,門檻本來就高。
所以我們只以持牌法團為例,介紹下一般的
申請條件
。
持牌法團一般的適當人選規定對發起人的
要求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的規定,證監會在考慮申請人是否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以獲發牌或獲准註冊時,除了可以考慮證監會認為相關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須考慮有關該申請人及(在適當情況下)該申請人的其他有關人士的下列事項: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申請人擬執行的職能的性質;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 公司註冊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
???|?|???ˉ?¤???????§???§?哦?一個?§?§?§?¥?|?¤???§?3?¡?ˉ?·?¥?§??¥?§?|?米?§?¡?¥?|???¤?????¥?|?¤???ˉ??勝任能力申請公司必須使證監會相信其擁有合適的業務架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及合格的人員,足以確保進行詳述於業務計劃書中的擬進行業務,能夠適當地管理可能面對的風險。
有關這方面的
要求
,香港證監會一系列詳細是指引:《勝任能力的指引》、《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負責人員申請每類受規管活動,必須委任少兩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擬進行的有關活動。
負責人員英文的正式名稱是RO(負責人員)。在遞交牌照申請時,擬持牌公司需向證監會一併遞交所有擬成為RO的核准申請,以供證監會考慮。持牌公司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必須有少一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
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同一個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兩名RO中,少要有一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執行董事”。但所有的“執行董事”必須向證監會尋求核准成為RO。
“執行董事”在此處的定義“是指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該法團獲發牌經營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董事”。只要“執行董事”能夠以使人滿意的方式履行其責任,監督業務,便可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這一規定可以較為便利的安排大陸管理層任職成為香港持牌公司的RO。
證監會會根據非香港居住董事赴港處理規管活動的頻度和持牌公司的內控制度和系統的綜合水平,來判斷居住大陸的董事是否可以勝任香港證監會對RO的盡職
要求
。 RO的角色比較像持牌公司付薪水但確對香港證監會負責的下派監督員。RO都需要經過證監會的考核持牌上崗,在證監會註冊,終身執業。
RO資格與RO自然人個人相關,與持牌公司不相關,所以RO可以自由更換任職的持牌公司。這種制度設置下,RO如果在工作中違反了證監會規定會掉牌失去終身的執業資格。所以RO為了終身的專業資格,會站在證監會規定的角度監督持牌公司的日常運營符合監管規定,成為香港證監會在持牌公司運營一線的管理觸角。
負責人RO要通過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上崗,是需要參加資格考試的。
受規管活動職位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科目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卷一+卷二資產管理;負責人員卷一+卷六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代表卷一期貨合約交易;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代表卷一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代表卷一資產管理;代表卷一香港資格考試成績可用於申請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有效期為3年,即考生須在通過卷一考試後的3年內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代表牌照;或在3年內通過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並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相關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牌照。
大陸人員目前可以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和武漢等城市參加香港從業資格考試。
根據中國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大陸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確定了兩地證券、期貨及基金從業人員資格互認的具體安排,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指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期貨或基金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通過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主辦、中國證券業協會承辦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香港資格考試”)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卷二《證券規例》、卷六《資產管理規例》、卷十六《保薦人(代表)》,並符合香港證監會所列的發牌條件,即可申請相關牌照。
通過上述相關考試,持有內地一般的執業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業資格。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通過卷一考試後),應按照下列對照表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內地執業資格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證券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證券交易(第一類受規管活動)證券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四類受規管活動)證券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六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執業資格(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期貨合約交易(第二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執業資格(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五類受規管活動)基金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提供資產管理(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高級管理層持牌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持牌公司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
證監會認為,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包括(除其他成員外):法團的董事,法團的負責人員,及核心職能主管的人士。以上三種類別的職位不一定要分別由不同人士擔任。例如,某人可同時擔任持牌法團的董事、負責人員及核心職能主管。
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1)條申請牌照時,持牌公司須提供有關核心職能主管的資料及組織架構圖。持牌法團的管理架構(包括核心職能主管的委任)應獲得法團的董事會批准。此外,董事會應確保持牌法團的每名核心職能主管已同意接受其獲委任為核心職能主管,及其需主要負責的特定核心職能。
“核心職能主管”一詞指獲持牌法團委任為(單獨或連同其他人)主要負責管理該法團以下任何職能的人士:(我) 整體管理監督(二、) 主要業務(三、) 營運監控與檢討(四號) 風險管理(v) 財務與會計(六) 信息科技(七) 合規(八)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核心職能主管規定的詳情,請參閱《致持牌法團有關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大股東、高級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士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持牌公司的大股東、高級人員、就或將會就持牌公司的申請所關乎的受規管活動而僱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將會就該類活動與持牌公司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
有關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財政資源持牌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就持牌公司所申請獲發牌照的受規管活動類別,將持牌公司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維持在不少於《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有關金額。
持牌公司每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提出申請,應該維持的低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將以所申請的有關受規管活動的規定金額中的高者為準。下表是持牌法團就每類受規管活動所須維持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的低數額的摘要。
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的低
要求
受規管活動繳足股本的低數額速動資金的低數額第1類-(一個) 如該法團屬核准介紹代理人或買賣商(乙) 如該法團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c)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10,000,000 $5,000,000 $500,000 $3,000,000 $3,000,000第2类-(一個) 如該法團屬核准介紹代理人、買賣商或期貨非結算交易商(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500,000 $3,000,000第3类-(一個) 如該法團屬核准介紹代理人(乙) 如属其他情况 $5,000,000 $30,000,000 $3,000,000 $15,000,000第4类-(一個) 如該法團就第4類受規管活動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第5类-(一個) 如該法團就第5類受規管活動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第6类-(一個) 如该法团担任保荐人:- 持有客户资产-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乙) 如该法团并非担任保荐人:- 持有客户资产-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10,000,000$10,000,000 $5,000,000不适用 $3,000,000$100,000$3,000,000$100,000第7类$5,000,000$3,000,000第8类$10,000,000$3,000,000第9类-(一個) 如該法團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第10类-(一個) 如該法團就第10類受規管活動受到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發牌條件所規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 如欲获得更多有关财政资源的资料(例如怎样计算速动资金),請參閱。
保險《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列出適用於持牌法團的保險規定。持牌公司有意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及/或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提出申請並擬成為交易所參與者,應作好準備將會需要根據已核准的總保險單投購保險。獲委任的保險經紀將會處理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宜。
保薦人要符合資格擔任保薦人或合規顧問,持牌公司必須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即(我)能夠符合《保薦人指引》(《適當人選的指引》附錄I)所載的資格準則;及(二、)維持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保薦人指引》及《操守準則》可於證監會網站)〈規則彙編〉一欄下載。
) 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房地产基金”)经理房地产基金公司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照。至於該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則視乎其運作模式而定。
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時從事與該計劃的上市申請有關的事宜(而並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該公司將需要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獲發牌照。如該公司亦將涉及分銷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證券,則其除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外,亦將需要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照。
具備從業資格的持牌人士的類別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持牌人士分為負責人員(RO)、持牌代表、臨時持牌代表、短期持牌代表幾類。附錄D及E所載的準則相符。金管局可能
要求
申請人提供一份獨立保證報告(該報告),以支持其關於申請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及申請人是否勝任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決定。
該報告應由獲金管局接納的外部專業公司編制。一般而言,剛投身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申請人,及在個案被視為特別複雜的情況下,均須遵循此規定。假如你擬進行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活動,你應透過同一集團內持有第6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法團進行有關活動。
證監會在決定接受或拒絕為申請人註冊時,應顧及到金管局給予的意見,而在作出決定時可能會依賴有關意見。负责人员负责人员指本身是持牌代表并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6条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以监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
符合负责人员适当人选的规定: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是否有能力稱職、诚实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有關詳情請參閱香港證監會網站《適當人選的指引》《勝任能力的指引》。
有關負責人員的相關行業經驗的規定對負責人員的行業經驗
要求
,並不僅僅限制於所申請牌照的既往從業經驗,“證監會在考慮負責人員申請時,會對范圍廣泛的行業經驗予以承認屬於相關經驗”。
例如,從基金的銷售及市場推廣所得的經驗雖然並非與投資管理直接相關,但可能會在有關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申請中獲得承認。證監會在考慮申請人能否通過行業經驗測試時,亦會顧及(除其他因素外)該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資歷。
”非駐港人員擔任負責人員——海外居民大陸人員只有在確定將會來港代其所隸屬的持牌法團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情況下,證監會才會批給牌照。同時,需要保證大陸人員保持一定頻率和時長的赴港和駐留,以保證其合理的在香港履行其負責人職務。例如,許保證其獨立履行職務的權利不因離港而喪失,不受另一名長期駐港負責人員的影響。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需避免大陸人員被定性為香港證監會認為的“流動人員”。流動專業人員只會為了特定目的偶然在香港作短暫逗留,不具備完成職務的客觀可能。第6類持牌公司的保薦人6號牌的分類是“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簡單理解就是投行牌。
《保薦人指引》(《適當人選的指引》附錄I)所載的資格規定適用於從事保薦人工作的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保薦人主要人員。一般來說,保薦人主要人員應為保薦人的負責人員RO。
有关委任取决于保荐人是否另有至少一名保荐人主要人员(我)符合方案1下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资格;(二、)驻于香港;及(三、)其牌照没有受其他条件所约束,以限制该人就保荐工作提供意见或从事保荐人工作。流动专业人员不符合资格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
就《收購守則》提供意見企業之間的併購事項,在香港有專門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來規範相關事項。在併購項目中作為財務顧問,是需要證監會認可的相關知識和才能的。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使證監會信納,財務顧問具備曾根據《收購守則》或《倫敦收購守則》監督至少一宗完整交易的經驗。
成為併購項目的財務顧問,需要填寫補充文件11(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監管的事項有關的活動)及提供若干證明文件,以證明財務顧問在涉及守則事宜上的勝任能力。
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房地产基金”)经理如基金经理就第9类资管活动申请为隶属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员,除了需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內訂明負責人員的一般勝任能力規定外,還須具備少五年投資管理及/或物業投資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紀錄。
持牌代表持牌代表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0(1)條獲發牌為其所隸屬的持牌法團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個人。持牌代表只可以為所隸屬的持牌法團(即主事人)進行獲發牌的受規管活動。持牌代表不能在非關聯的不同獨立持牌法團兼職。
持牌代表在任職資格上的
要求
因素與負責人員RO基本一樣,但相關業務經驗的
要求
會降低,資格考試的科目
要求
也相對低。 證監會沒有
要求
持牌公司在運營受規管活動中必須僱傭持牌代表。持牌代表更像是負責人員的初級儲備。
受規管活動職位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科目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卷一+卷二資產管理;負責人員卷一+卷六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代表卷一期貨合約交易;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代表卷一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代表卷一資產管理;代表卷一如果一個專業人士相關經驗豐富資歷勝任負責人員各項
要求
,通過資格考試和申請,可以獲批成為負責人員。
但如果一個從業人士因資歷達不到負責人員的
要求
而申請成為了持牌代表,那麼持牌代表需要經過一定年限的專業從業,才能獲批成為負責人員。
關於港信通
港信通專注香港證監會牌照、香港保險經紀牌照、香港MSO牌照及放債人牌照申請服務,協助客戶申請美國MSB牌照、全國期貨協會、放射免疫分析、加拿大MSB牌照、澳大利亞及墨西哥等主流海外金融牌照,支持企業實現跨境金融業務的合規拓展。亦提供開曼群島離岸公司註冊、離岸基金設立及全球合規運營等服務,助力企業佈局國際市場。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合規方案。如需了解更多,請聯繫港信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