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那些想要在香港市場站穩腳跟的中國大陸機構和基金經理們來說,收購香港的持牌公司似乎已經成為一種流行的方式。但在我們看來,這種方法包含的風險(比如債權人和索賠等遺留問題),以及交易過程中牽涉的時間和成本(盡職調查本身就需要巨額
費用
),令其並不具合理性。
此外,競標的激烈也使得這些持牌公司的價格在近幾年急劇飆升。就我個人經驗來說,假設你已經有兩個持牌負責人人選,從零開始申請會便宜得多(大概是直接購買持牌實體價格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而且證監會的審批流程不會太久。
香港證監會的最新通函透露了監管者對這種做法的態度,總結如下:“證監會不會接受此類安排,因為有關安排會令人質疑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有否妥善監督該法團的受規管活動和妥善管理其業務涉及的風險,這可能顯示持牌法團及負責人員並非適當人選。持牌法團及負責人員可能會因而遭受紀律處分,包括遭公開譴責及被撤銷牌照。
”綜上所述,我認為有關這個話題的爭論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了。如果你想在這個轄區內開展受監管活動,那就得用正確的方法去做,而且要從一開始就用正確的方法。最新數據:13%持牌法團由內地公司控制隨著內地與香港的金融漸趨融合,愈來愈多內地公司在本港申請成立附屬公司或收購現有的經紀行。
事實上,內地已經超越美國,成為控製本港持牌法團的最大一群股東。在所有持牌法團中,約有13%是由內地公司所控制。上月,香港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新公司申請數目在去年增加超過50%,在截至3月底的財政年度,持牌法團的數目已幾乎接近2,500家。
同時,經營環境因市場成交額下跌而仍然嚴峻。去年,持牌法團的營運收入總額下跌11%,純利總額亦減少51%。由於僧多粥少,競爭日益激烈。梁鳳儀重申,發牌程序只容許“適當人選”獲得發牌。過去,公司申請者的大股東及董事通常都為證券業界所認識的,就此證監會較容易追踪及評估他們是否適當人選。
但是,現時有愈來愈多來自內地,且在香港的證券業並無任何經驗的人士,尋求在本港成立或收購經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代表該會需對申請個案進行更詳細的審查,並需與其他監管機構,例如中國證監會,更緊密合作。
她更形容,一些業務規模小及不活躍的公司,以數百萬元的代價在市場放售,更包括以每月數万元的薪金,聘請兩名純粹在名義上擔任負責人員(RO)而無需到辦公室上班的人士,情況“令我們感到不安”。她提醒這些“人頭”RO須為證券行業務承擔後果,有可能被撤銷牌照。
負責人員(RO)申請資質根據香港證監會
要求
,每位基金经理必须具备至少两位获得证监会核准的持牌代表为负责人员( “负责人员” ),以監管其進行的各類受規管活動。申請核准負責人員須在申請牌照的同時向證監會提交申請。每項受規管活動需至少一名為執行董事的負責人員。
就發牌目的而言,執行董事指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管公司持牌的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董事。在任何情況下,所有以個人身份勝任基金經理的執行董事需就基金經理的受規管活動向證監會申請成為基金經理的負責人員。只要沒有利益衝突,負責人員可監管多於一項受規管活動。
證券及期貨條例進一步
要求
每一項受規管活動需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管業務。這被證監會解釋作
要求
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基於香港,並可讓證監會及基金經理香港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隨時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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